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方式。 例如,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实施补救措施等,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就是所遭受的损失吗?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属于所受损失
承担合同不一定符合损害赔偿。 违约后,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一般根据实际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在内,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无金额限制,一般按照双方预测的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确定。
)2)一方违约发生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过高”的,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违约金。
违约金一般根据双方预测的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 并在实践中,发生一方违约后,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过高”的,违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违约金。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一定实际带来损害赔偿。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可以实际给予损害赔偿。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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