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可能会基于纳税问题的考量,而选择订立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这两份不同的合同,称之为“阴阳合同”,用以实际履行的为阴合同,用以备案的为阳合同,那么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是怎么回事,效力如何,遭遇阴阳合同怎么办?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王会超律师解答:

所谓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指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交给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冲突的两份甚至多份合同。就企业股权转让而言,签订阴阳合同最常见的目的是避税。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1、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以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金额差异、交易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因素来综合进行判定。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就因价格条款本身的差异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导致不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司法途径从而达到减少责任负担的目的,故实践中也有提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观点,认为备案的“阳合同”中除价格条款外的其他条款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 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会超律师解析:

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不能仅仅从阴、阳合同的形式来看,也不能简单依据合同订立的时间来确定各协议之效力,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

就内资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得到实际履行,即便未经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其成立和生效,当事人在在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比如没有登记、备案,其法律后果或许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非否定合同效力。

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审批机关审批才能生效,阴合同未经审批,则无法生效。

王会超律师从业经历丰富,至今办案数百起,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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