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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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22时许,周立谟酒后驾驶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中山街石幢环岛东侧时,与蒲某驾驶的蓝色波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波罗牌轿车内蒲某等5人受伤。经认定,周立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立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9mg/100m1。周立谟后被民警查获。

周立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曾利城律师解答:

周立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周立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周立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曾利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是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执业一年多的时间里接触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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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19时许,李德海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迈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南口北侧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经检测,李德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3mg/100ml。经认定,李德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德海于2020年12月18日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德海已经赔偿事故对方,并获得谅解。

李德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雷园林律师解答:

李德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李德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可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李德海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雷园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雷园林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合同、互联网金融、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纠纷处理。擅长法律顾问业务,擅长合同制作审查。刑事辩护经验丰富。具备税务、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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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2时50分许,刘明醉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堡商贸城处与冯某驾驶的鲁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明驾车逃逸被查获。

经认定,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案发后,刘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刘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南虹律师解答:

刘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刘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南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鄞州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两新党建工作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宁波市温州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企业、社区法律顾问。

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鄞州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两新党建工作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宁波市温州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企业、社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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