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当做证据适用?那么此时还具有行政文书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应作为重要证据之一,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张红艳律师解答:

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权威性、客观性,表现可信度高。

张红艳律师补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不再是具有行政裁决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辨驳,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所能反映事实来进行审判。所以,法官有权根据证据改变交警队已经做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但是,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毕竟属于少数,因为交警队作为事故处理的专业行政机关,其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还是具有相当强的公信力。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因事发地不远处就设有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时叶磊未走人行横道,而是横穿道路,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张律师结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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