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根据《民法典》 120条的规定,违约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因自己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07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正当抗辩权,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为负,没有优先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对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的,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相债务,有先履行的顺序,先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的规定由采取抗辩权的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另外,请注意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违约,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相应抵消。
2、双方违约,不适用定金或罚则。 因双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定金罚则适用的话,即使自己不履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也可以取得他人的定金。 这是一方失去定金的同时,双方主张双倍返还,另一方在收到对方失去的定金的同时,双倍返还对方。 这明显违背了设立预付款制度的本意。 因此,如果双方都违约,定金必须归还。
3、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广义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为违约。 因此,一方行使抗辩权不履行合同也构成违约,但由于抗辩是法定的权利,这也是法定免责的条件。 这里的抗辩权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不履行顺序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之前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有优先履行顺序的,先一方不履行前,后一方履行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简而言之,双方违约和抗辩权制度的履行是相似的两种制度,容易混淆,但实际上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制度,会产生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后果。 只有真正理解这两种法律制度的本质,才能正确把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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